《防洪法》於1997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2015年和2016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5條。
關鍵點如下:
1,在防洪中應遵循綜合規劃,綜合考慮,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部分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2.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應按照防洪總體安排,並遵循“既得利又不破壞”的原則。
3,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的設施和義務,並有依法參加防洪抗洪的義務。
(四)防洪抗洪體制由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統一指揮下承擔全部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各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