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法》於1994年頒布,分別於2004年和2016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7年2016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0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和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 對外貿易是指貨物,技術和服務的國際貿易的進出口。
二,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採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採取利用外資,對外工程承包的多種方式,和勞工合作等以發展其對外貿易。
三,對於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禁止,限製或其他行為的國家或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4,國家可基於任何特殊原因限製或禁止相關商品或技術或某些服務的進出口。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從事壟斷經營活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行或者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具體事項。
七,國家可以根據對外貿易調查的結果採取適當的貿易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