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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森林法(2019)

森林法林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7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農業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7年20月198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改2年29月199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根據10年27月2009日第十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某些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5年28月20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清澈碧水是無價資產,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土地綠化,維護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和諧的理想,制定本法。人與自然的共存。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森林,林木的保護,栽培和利用活動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行政活動。
第三條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和利用,應當尊重自然,遵守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護與種植相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應當採取以目標為導向的責任和績效考核制度。 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在實現森林資源保護與開發,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方面的績效進行評估,並披露評估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需要,建立森林負責人制度。
第五條國家應當採取財政,稅收,財政等措施,支持森林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森林生態保護和恢復的投資,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國家建立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突出領導作用,發揮多種作用,實現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的利用。
第七條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對公益林保護的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其他方式補償生態效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利的規定,實施森林保護和建設的優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發展。
第九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機構,或者指定專職和兼職人員從事林業工作。
第十條綠化和森林保護是公民應履行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開展全民植樹活動。
每年的12月XNUMX日為植樹日。
第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普及先進適用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傳播,鼓勵和支持自治基層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志願者等開展宣傳活動。森林資源保護運動。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造林,土地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森林權利
第十四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依法規定歸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的職責。
第十五條林地,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房地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整理,並頒發證書。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國務院指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林地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的使用或破壞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六條國有林地及其上的林木可以依法指定給森林經營者使用。 國有林地及其經營者依法取得的林木的使用權可以經評估轉讓,出租,並以評估價值出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森林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確保國有森林資源的穩定增長,改善森林的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依法將集體林地和集體農戶依法使用的國有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承包給個人的,承包者有權享有承包經營權。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對林地的管理以及對林地的森林所有權應受合同管理的約束。 承包商可以通過租賃(分包),支付股份,轉讓和其他方式,依法流轉其對林地的管理權以及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八條未包給個人的集體林地及其林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 經村民委員會超過三分之二多數票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並隨後進行公開通知,森林土地經營權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按照法律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集體林地經營權的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林地管理權的流轉合同一般包含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格和付款方式,林地上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流通期屆滿時,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違反法律,合同,對森林,森林,林地造成嚴重損害的,承包人或者承包人有權撤銷林地管理權。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團體和軍隊種植的林木,種植組織應當進行林木撫育,並按照國家規定處置林木產生的收益。 。
農村居民在房屋兩側以及分配給私人用途的農田和丘陵地塊上種植的樹林歸個人所有。 城市居民在自己房屋的院子裡種植的樹林歸個人所有。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根據授予集體或個人的合同,在適合森林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荒山,土地和海灘上種植的樹林歸集體或個人所有。
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種植的林木,均由種植者依法擁有,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種植者應有權從該林木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一條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迫切需要林地,林地的徵用,徵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完成批准程序。並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賠償。
第二十二條組織之間對林地,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解決。
個人之間或個人與組織之間有關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糾紛,由村,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和解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在接到和解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解決森林和林地權利的爭端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摔倒有爭議的森林或改變林地的地位,但除需要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主要的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外,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得其他。
第三章發展計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空間開發和保護的要求,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的結構和方式,制定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目標,增加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並改善森林生態系統的質量和穩定性。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和開發森林資源的目標,制定林業發展計劃。 應當根據上級林業發展計劃編制下級林業發展計劃。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林地保護利用,綠化綠地,森林經營,自然保護的專項規劃。森林。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制度,對全國森林資源現狀和變化進行調查,監測,評估,並定期公佈結果。
第四章森林保護
第二十八條國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揮森林的水土保持,氣候調節,環境改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林產品供應等多種職能。
第二十九條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分別安排公益林的種植,撫育,保護和管理資金以及應支付給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金,這些資金必須專用。用於指定目的。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條國家支持重點林區的改造發展和森林資源的保護與恢復,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林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重點林區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轉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典型的森林生態區,珍稀動植物種繁衍林區,熱帶熱帶雨林區和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在不同的自然區,以加強保護和管理。
國家支持生態脆弱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恢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天然林綜合保護製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經營和保護能力建設,保護和恢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改善天然林的生態功能。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有關主管部門建立負責森林保護的森林保護組織。 根據實際需要建設森林保護設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督促有關組織製定森林保護公約,組織大規模森林保護,指定森林保護責任區,並指派專職或兼職的護林員。
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用護林員,主要職責是巡邏和保護森林,發現森林大火,森林有害生物或破壞森林資源的活動後,及時處理並報告。給當地林業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眾的預防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和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科學預防,撲救森林火災。
(一)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傳播森林防火知識;
(二)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三)安裝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器材和材料;
(4)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系統,及時消除隱患;
(五)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以便在發生森林火災時立即組織滅火; 和
(6)保證預防和撲滅森林大火所需的資金。
國家綜合消防撲救隊負責國家規定的森林消防撲救任務和與預防有關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並確定疫區和保護區。
重大林業病蟲害的預防和控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發生爆炸性,危險性或其他重大林業病蟲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消滅。
林業經營者應當在政府的支持和指導下,在其經營範圍內防治森林病蟲害。
第三十六條國家應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向非林地的轉化,對林地佔用總量進行控制,以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 各項建設項目佔用的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林地佔用控制總量的限額。
第三十七條礦產勘查,採礦和其他工程建設不得佔用林地,也不得佔用最少的林地。 確實需要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完成建設用地批准程序。
佔用林地的單位應當支付恢復森林植被的費用。 徵收森林恢復費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結合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林地而減少的面積。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綠化和森林植被恢復,並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 林地的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在林地上暫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林權屆滿後一年內,使用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開墾,採石,採砂,開挖土壤及其他破壞森林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將含有超過標準的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和污泥排放到林地,並禁止可能污染林地的疏沉積物,尾礦,爐渣等。
禁止砍柴,破壞幼苗以及在年輕的林地放牧。
禁止擅自搬遷或破壞森林保護標誌。
第四十條國家保護古木,名木,稀有珍貴木材。 禁止破壞古代,著名,稀有和珍貴的木材及其自然環境。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運用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其他森林經營管理能力。 。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森林的管理和保護。 國有林業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防止和製止對森林資源的破壞活動。
第五章綠化與土地綠化
第四十二條國家協調城鄉綠化和土地綠化,開展大規模的土地綠化運動,綠化美化城鄉,促進森林城市建設,促進農村振興,建設美麗家園。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城鄉居民進行植樹造林和綠化。
國有林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組織的適合森林的國有荒山,土地和沙灘,應當綠化和綠化; 而那些集體所有,則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對於規劃中的城市地區,鐵路,公路兩岸,河岸以及湖泊,水庫附近,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綠化和綠化; 對於工礦區,工業園區,政府機構,學校用地,營房,農場,牧場和漁業,由各自的組織負責綠化和土地綠化。 國務院組織組織城市綠化和土地綠化的具體措施。
國有或集體所有的適合森林的貧瘠丘陵,土地和海灘可以由組織或個人按合同對綠化和綠化。
第四十四條國家鼓勵公民通過植樹,撫育和保護,資助和捐贈造林,種植等方式參加綠化和土地綠化。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綠化造林和土地綠化時,應當制定科學計劃,適應當地情況,優化森林種類和樹種組成,鼓勵使用本地樹種和優良品種樹種,混種。森林,提高造林和土地綠化的質量。
國家投資或者國家主要投資的造林綠化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優良的樹種。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自然恢復為重點的措施,將自然恢復與人工恢復相結合,科學保護和恢復森林生態系統。 新栽的幼林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的地方,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封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坡地,重度荒漠化,嚴重石漠化,重度污染等形式,組織有計劃的耕地恢復為需要生態恢復的耕地為森林或草地。由國務院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實施森林生態恢復工程,恢復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荒山地貌,破壞性山地,退化林地,適合森林的荒山,土地和灘塗的植被。
第六章管理與行政
第四十七條國家根據生態保護需要,以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將林地和重要生態區位或生態脆弱條件的林地指定為公益林。 林地和其上未指定的森林是商品林。
第四十八條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和公佈。
下列地區的林地及其上的森林應當指定為公益林:
(一)重要河流起源的集水區;
(二)重要河流乾流支流地區和飲用水水源儲備區;
(3)重要濕地和水庫附近;
(四)森林和陸地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五)荒漠化,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主幹林帶;
(六)沿海防護林的骨幹林帶;
(七)未開發的原始林區; 和
(8)其他需要指定的區域。
公益林的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訂立書面協議,並對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
對公益林名稱的任何調整,必須經原指定主管部門的批准,並予以公告。
國家製定的公益林設計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公益林的命名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國家對公益林提供嚴格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公益林經營者,採取改善林分,撫育林等與低質量,低效益公益林有關的措施。具有稀疏林,不良林等具有微生態功能的森林,以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在滿足生態區位重要性的前提下,不影響公益林的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公益林的林地資源和景觀資源,適度發展森林。地經濟和森林旅遊。 上述活動的公益林利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國家鼓勵發展以下商品林:
(一)以木材生產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林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水果,油,飲料,食品原料,工業原料,藥品;
(三)以生產燃料和其他生物質能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和
(4)以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的其他森林。
國家在確保生態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發展速生豐產,珍貴樹種和大徑木的林木,以增加木材儲備,確保木材供應安全。
第五十一條商品林應當由經營者依法獨立經營。 在不損害生態的前提下,可以採取集約化管理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提高商品林的經濟效益。
第五十二條建設下列直接為林地林業生產和經營提供直接服務的工程設施,達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要求的標準的,應當經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縣級以上縣級以上建築資料,免除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超過標準佔用林地的,應當依法完成建設用地審批程序:
(1)種子或苗木的繁殖或生產設施;
(二)儲存種子,苗木或木材的設施;
(3)集材徑,伐木徑,防火巡邏徑和森林徑;
(四)林業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設施;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木材檢疫的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和
(七)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其他工程設施。
第五十三條國有林業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森林經營計劃,明確森林的種植,經營和保護措施,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實施。等級。 重點林區的森林經營計劃,必須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國家應支持和指導其他森林經營者制定森林經營計劃。
制定森林經營計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第五十四條國家嚴格控制森林砍伐年度限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消耗量低於增長,森林經營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採伐限額。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開宣布並執行配額,並將配額報國務院備案。 重點林區的年度採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製定,公開宣布,並經國務院批准實施。
第五十五條林木砍伐應當依照下列規定:
(1)公益林只能用於撫育,更新和改善劣質低效益森林的砍伐。 在特殊情況下,出於科學研究或實驗,預防和控制森林有害生物,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生物防火帶和自然災害等目的,可以砍伐公益林。
(2)對於商品林,應根據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採伐方法,嚴格控制採伐面積,併計劃和實施採伐和撫育工作。
(3)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砍伐森林。 對於由於特殊情況而必須砍伐的森林,例如預防和控制森林害蟲,預防森林火災,維護主要受保護物體的生活環境以及在自然災害下,以及位於自然災害下的森林,這是一個例外。實驗區。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結合森林分類管理和管理,保護優先,森林保護的原則,制定有關砍伐樹木的技術規程。並強調效率和收益等。
第五十六條砍伐林地的森林,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砍伐; 對於自然保護區以外的毛竹林的砍伐,不需要砍伐許可,但必須符合砍伐樹木的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要砍伐散落在專用土地上和房屋兩側的農田上的樹木,無需申請砍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道路防護林,河岸堤防林,城市林等的再生砍伐,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伐木和移栽應作為伐木進行。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禁止偽造,變造,交易和租賃伐木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伐木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便利申請者申請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在劃撥給私人用途的丘陵地塊和承包集體土地上砍伐樹林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鄉鎮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伐木許可證。被他們。
第五十八條申請採伐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採伐地點,森林種類,樹種,​​面積,蓄積量,方法,更新措施,森林權利等內容的文件。 面積或體積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面積和麵積的,還應當提交採伐區的勘察設計文件。
第五十九條符合伐木技術規程的,負責批准和頒發採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頒發採伐許可證。 但是,負責批准和發放採伐許可證的主管部門不得頒發超過年度採伐限額的採伐許可證。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給採伐許可證:
(一)在封山期間或封山範圍內砍伐樹林;
(二)上年採伐後未按要求完成森林更新工作的;
(3)自從去年發生了嚴重的森林砍伐,森林火災或森林蟲害災害以來,沒有採取任何預防和改善措施; 和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採伐的情況。
第六十一條砍伐樹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森林更新。 森林更新面積不得少於砍伐面積,並且森林更新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程中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二條國家應當通過貼息,貼息林權等方式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符合特點的涉森林抵押貸款,林農信託貸款和其他信貸業務。林業,並支持森林權利儲存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的方式將森林權利作為抵押物進行儲存。
第六十三條國家支持發展林業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供林業保險費補貼。
第六十四條林業經營者可以自願申請森林認證,以提高森林經營水平和可持續經營。
第六十五條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為木材原料,木材產品進出境保存常備本。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在完全了解其非法來源(例如非法砍伐或肆意砍伐森林)的情況下購買,加工和運輸木材。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恢復,利用和更新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調查和懲罰破壞森林資源等非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執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檢查,複製有關文件,檔案,加蓋可能轉移,破壞,隱匿,篡改的文件;
(三)以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證據,工具,設備或財產證明,從非法來源沒收和拘留木材; 和
(4)查封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場所。
對於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效率低下,存在突出問題,社會公眾抱怨強烈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詢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在該地區及其相關主管部門,並要求他們及時採取糾正措施。 有關查詢和糾正措施的信息應向公眾披露。
第六十八條森林資源破壞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向侵權行為人追償。
第六十九條審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行政人員處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依法承擔直接責任的人。
未依照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授權上級主管機關責令下級主管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決定。處以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沒有履行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未制定森林經營計劃,或者依照規定進行森林經營活動的國有林業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經批准的森林經營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依法。
第七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違反本法規定,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可以處以恢復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未完成建設用地批准手續,佔用土地的,即使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也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臨時使用的林地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臨時使用期屆滿後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開墾,採石,採砂,開挖土壤等活動方式造成林木損害的,由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執行。在縣級以上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在原地方或其他地方補植受損木材的74-XNUMX倍的木材,可以處其價值的五倍以下罰款。樹林被破壞; 對林地造成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不得超過修復費用的三倍。
違反本法規定,以砍柴,毀林,放牧等方式造成林木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非法活動,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受損林的一到三倍重新種在原本或另一處。
排放超過標準的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和淤泥以及挖出的沉澱物,尾礦,礦渣等可能對林地造成污染的,應依法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搬遷或者破壞森林保護標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恢復森林保護標誌,其費用由林業局承擔。違反者。
第七十六條非法砍伐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在規定期限內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一至五次非法砍伐的樹木;並處以非法砍伐森林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
砍伐超過允許量的樹木,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在原林地或原地的另一處過度砍伐的樹木數量補種一至三倍。在規定的期限內,可處以被過度砍伐的森林價值的三到五倍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交易和租賃採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許可證和非法收入,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沒有產生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77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充分認識到非法採伐,肆意砍伐森林等非法來源的基礎上,購買,加工和運輸木材的,由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停止非法買賣,沒收非法買賣,加工的林木或者銷售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非法買賣,加工的林木價格三倍的罰款。 ,並運輸。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森林更新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處以不超過剩餘任務所需費用兩倍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妨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五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違反者的義務履行:違反者的費用:
(一)拒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或者
(二)拒絕補種,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恢復植被,林業生產條件和補植林木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第八十二條公安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行使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和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法的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森林”包括國家規定的喬木林,竹林和灌木林。 可以根據森林的功能將其分類為防護林,專用林,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2)“樹林”包括樹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划划定的林業發展用地,包括冠層密度不小於3的喬木林,竹林。土地,灌木林地,稀疏林地,收割地,燒毀區,非成熟林地和苗圃地。
第八十四條本法自84年1月20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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