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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草原法(2021)

草原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環境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次保護目的、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改造,發展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 國家對草原遊園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土地、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共同發展。
第四條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利用農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已有人民政府切實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堅持堅持草原草原、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對違反草原草原草原、草原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國家鼓勵與支持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個人顯著發展進度的單位和獎勵。
第八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權屬
第九條草原屬於國家所有一切,由法律規定的所有的一切除外。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堅決給全民所有製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妥善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要確定給全民所有製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草原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可以進行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要求登記的草原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要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內的家庭或者聯合戶集體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規模,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認可。
第一條經營草原,發包方和必要的約定約會。草原徵兵的內容應該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草原四至十四、規模和規模、階段和起止日期、草原用途和預定日程。承擔違約責任等。佔用期屆滿,原經營者在滿足條件下優先剝奪權利。
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妥善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一條草原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十五、有償的原則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軍隊畜牧業生產的能力,並應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餘的期限。
第十六條不草稿、政府處理使用權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成的,由人民群眾。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證據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三章規劃
第十七條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修改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現有草原為基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保護為主,加強建設,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十九條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該包括: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目標和措施,草原功能劃分和各項建設總體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等。
第二十 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該與土地利用景觀規劃景觀,與保護規劃、水土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水資源規劃、林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鎮鎮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合。
第二十一條草原保護、建設、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家草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草原調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擁有支持,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全國草原等級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調查結果,草原的質量,依據草原等級評定標準,對草原進行評等定級。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草原統計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製定草原統計調查辦法,依法對草原的面積,等級,產草量,載畜量等進行統計,定期發布草原統計資料。
草原統計資料是預期人民政府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重置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
第四章建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增加草原建設的電力,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牧場和飼養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牧場圍欄、飼養草飼料、牲畜圈舍、牧民民點等生產生活牧場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支持的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基地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基地建設,引進、推廣優良草種育種。
新草品種必須經過全國草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方可推廣。從境外引入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依法加強對草種的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有地進行火情監測、消防物資儲備、消防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確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條 對土地對、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和水土草原草原,地方土地人民應該沿草原草原建設、規劃,劃定治理區,實施專項治理。
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納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發展計劃中安排資金或者用於草原種植、社會生產人工種草和草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利用
第三十三條草原耕種者應該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定的載畜量;草原經營者峽穀種植和採食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量、調節劑處理牲畜、優化畜群結構、提高出欄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載畜量標準和草畜平衡管理方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四條牧區草原草原經營者應該划划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條 國家牧羊區、半農區和有條件的牧區牲畜圈養牲畜飼養。牧場主經營者根據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飼養草飼料,採用青貯和飼養草飼料加工等新牧,改造靠天然草放的生產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國家對實行舍飼圈養的給予糧食和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割場和野生草種基地確定合理的割草期、採種期以及留茬和採割強度,割輪割輪採。
第三十七條遇到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跨縣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和天空工程建設,應該不佔或者少佔草原必須;確實需要徵募、用使用草原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或者部門審核後,根據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建設用地處理程序。
第三條因建設綜合、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通知通知;因使用國家建設的草原的,應視情況規定對草原經營者發給證明。
草原重建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恢復草原退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重建恢復費的收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四十條需要臨時佔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佔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佔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替代並及時退還。
第四十一條在草原上草地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以上草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築築壩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業生產用地的,必須自行辦理建設用地處理。
前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生產,寄存草種和飼料草飼料的設施;
(二)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
(三)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第六章保護
第四十二條重點草原保護製度。
(一)重要放牧場;
(二)割草;
(三)用於畜牧業生產的人造草地,退耕還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種基地;
(四)對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學試驗基地;
(七)國務院規定的劃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護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地區管理的方式進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具有預設的草原類型;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分佈區;
(三)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科研價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加大對草原珍稀極度瀕危植物和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草原草原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該遵照草原行政行政部門製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定期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核定草原載畜量。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載過牧。
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該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應該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條對縫縫、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戲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重大舉措退耕還草和禁牧、休牧。具體辦法由政府或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准的規劃範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程序,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壘田、沙漠化、石漠化、鹽鹼化、草原生態以及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漠漠草原耕作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在草原上采采土採砂、石等作業活動,應該報縣級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人民礦產資源的,還應該履行有關事項。
經批准在草原上軍隊本條第一款附加活動的,適當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准許的採挖方式作業,並採取保護草原替代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軍隊本條第一款參與活動的,還必須事先徵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條在草原上牧草或飼料作物,應該生長保護草原、利用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生長。
在草原上堅持經營性旅遊活動,應該考慮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不能侵犯草原、利益、利益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養殖。
第五十三條草原防火工作主要主要、防消霧的氣體。
建立了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了草原防火期,制定了草原防火撲火預案,切實做好了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行政部門應該採取措施,加強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防治草警預警研究、調查以及防治工作,組織和推廣綜合防治的辦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
十五條除搶險救災和民遷民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第五草原,草原農業;因從事地質勘探、科學公園活動等需要離開草原上耕的,一邊向公園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播述廣播節目和廣播節目,一邊聽廣播節目和廣播節目。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草原草原行政主管和草原縣域以外的地方人民、草原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草原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草原草原草原行政主管和草原平原的監督,對草原草原勘察的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第五條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職責,實施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草原權屬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複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對草原權屬等問題所做的說明;
(三)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拍攝,攝像和勘測;
(四)責任令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初步法定義務。
第五十八條草原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強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和實施。
第五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沒有及時給予支持、配合,不得有失誤的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及時執行。
草原監督檢查人員在初步監督檢查職責時,適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對違反草原法律、昆蟲的行為,應該發表行政處理,有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直接裁定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懲戒職權,不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發現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犯罪行為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真正刑事救助責任;尚處解剖文字的,用文字發給行政分。
第六十二條截留、動用草原栽培、人工種草和草原養殖或養殖恢復了犯罪的,真正的扶貧責任費尚辛凱恩的,真正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無權批准私密、徵文、使用草地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私密簽名、使用草地的、使用或許可使用細節程序的、徵文、簽名、使用草稿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私密輪廓、徵用、使用草原,構成生態的,需要陪陪刑事責任;尚書司法廚房的,需要給行政部門分分使用。興趣愛好、徵集、使用草原的文件無效。拒不歸還的,以繞使用草原論處。
非法批准收集,徵用,使用草原,給造成造成的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廣泛的草原,構成犯罪的,真正的財政責任;尚書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宣教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收割所得,並並處女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顯示器批准了醫療器械騙取批准,或者使用草原,犯罪的,真正的扶貧;尚善人民教育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草原行政部門主管職務權責令退還利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草原建設用地,限期在利用的草原上的新建建築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的耕作,並處草原被利用了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圍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真正道歉的;尚文明以上人民仇恨的,由縣級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宣示職權責停止行為,限期恢復行為,沒有收財物和犯罪所得,並處所得所得一倍以下的好處;沒有所得所得的,並處五處以下的好處;給草原上游或用戶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在荒漠、沙化、鹽鹼、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化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職權責令停止行為,不收財物和收益,可以並處吸食一倍以上五倍的飲食;沒有吸食所得的以下,可以並處五倍以下的代價;給草原景觀或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責任的。
第六十八條石採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採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採土、採砂、採砂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行為,限期經營,不收財物和所得所得,可以處所得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飲食;沒有所得所得的,並處二以下的飲食;給草原目標或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草原上私有經營性旅遊活動,草原草原經營的,由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權責令停止行為,縣政府期間自行經營行為。 ,沒有收收所得,可以並處所得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美食;沒有所得所得的,還能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飲食;給草原吃或者用戶造成損失的,承擔責任。
第七十非搶險險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巡遊救草原上人民遷徙,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公園等活動,未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按照的土地草原行政區域報告和草坪在草原上播,草原表演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表演,限期恢復表演,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的前三年平均產值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或者用戶造成的損失,承擔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在臨時佔用的草原上耕地建造、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宣示職權責令限期拆毀;確認權責令限期拆毀,自行強制拆遷,費用由覓者承載。
臨時佔用草原,佔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復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任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七十二條攝像批准,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上報行政分處。
第七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的草條平衡制度的規定,牲畜飼養量超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的交替或灌溉措施,由省、畜牧業、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法第二條第二中所稱的天然草地包括本草草地、草山和草坡,人造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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