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管制法》於1996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0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對槍支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所有單位和個人擁有,製造(包括改裝和組裝),買賣,運輸,租賃或借貸槍支,違反法律規定。 國家應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制的犯罪行為。 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告知任何違反槍支管制的行為。
2.可以武裝以供官方使用的人員如下:
(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勞動教養機構的警察;
(二)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負責案件偵查工作的檢察官;
(四)海關海岸警衛隊;
(5)國家重要場所的專業護衛和護送。
3.可武裝為民用的實體如下:
(1)為專門從事目標射擊比賽和營利性射擊場而設立的體育實體;
(二)狩獵場;
(三)保護和飼養野生動物以及對其進行科學研究的實體;
(4)狩獵區的獵人和牧區的牧民。
4.國家實行專門的許可證制度,規範槍支的生產和合理銷售。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製造或交易槍支。
5.國家嚴格控制人們進入或離開該國的槍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槍支進入或離開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