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於2004年發布,最新修訂自1年2021月XNUMX日起施行。
共有 68 篇文章。 該法旨在促進民辦教育規範發展。
關鍵點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方作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提供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的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規定。
2.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設立民辦學校的出資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可以依法估價並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三、國務院教育監察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監察部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施監督並公佈監督結果,建立民辦小學、中學、幼兒園教育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