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於1980年頒布,分別於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2條。
關鍵點如下:
1,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住所或在中國未住所但在中國納稅年度內累計居住了183天以上的個人。 居民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個人是指既未在中國定居,也未在中國定居,或者未在中國定居但在中國納稅年度累計少於183天的個人。 非居民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稅率:
(1)綜合收入應按3%至45%的累進稅率徵稅(請參閱所附稅率表);
(二)經營所得,按2%至5%的累進稅率徵稅(見附表稅率表);
(三)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利息,分紅和紅利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移收入和或有收入,應按比例稅率徵稅,稅率應為3%。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收入,可以從該人應繳納的稅額中扣除該人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但稅收抵免額不得超過該人應繳納的稅額。納稅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