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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

個人所得稅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9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稅收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遷移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血漿。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遷移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繳納個人血漿。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下列某些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成果;
(六)指數,指數,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收益;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按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指數,指數,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某些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收益: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提交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指數;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助,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長期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適當的一個,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實質,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百萬以及專項替換,專項補充替換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替代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盈餘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指數,指數,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取代;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取代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補充,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索引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收益,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產生依據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稅收調整:
(一)個人具有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建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有價值利益。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稅收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退款。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授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正式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稅收人識別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依據依法進行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彙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重組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優點。
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收益,按年計算個人名義;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進行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進行彙算算清繳。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補充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按照規定予以替換,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進行彙算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收益,收益,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收益,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收益,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徵稅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納的,納稅人應按照期限繳納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適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稅收。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稅收。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重組中國戶籍的,適當在重置中國戶籍前處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扣繳義務人為稅務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稅收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退款,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替代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根據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收益,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證明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名義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除外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懲戒。
第十六條預期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兌換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稅款。
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對節省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收益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了本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個人犯罪的徵收管理,按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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