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於1995年頒布,分別於2002年,2009年,2011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85條。
關鍵點如下:
1,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2,在中國境內需要境內保險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從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保險,銀行,證券,信託部門在經營管理中應當分開,國家另有規定的,保險公司,證券機構和信託機構應當分別組建。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五,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處,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保險業務。
六,保險人不得同時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但是,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七,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簽發的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的子公司,適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