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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2021)

關於侵權民事訴訟賠償的解釋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3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3 月 03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專利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於7年2021月3日通過,自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共有 7 篇文章。 《解釋》旨在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關鍵點如下:

  1. 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應當在起訴時載明賠償數額、計算方法以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 人民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侵權所得數額為計算依據。 實際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和侵權所得數額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參照權利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數額,並數額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礎。

  3. 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當充分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的程度、侵權的嚴重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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