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分別於2007年頒布和2012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8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律適用於在僱員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實體或其他組織之間建立僱傭關係,並適用於勞動合同的形成,履行,變更,解散或終止。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3,建立勞動關係時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將完成特定任務的勞動合同設定為期滿合同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期限不少於3個月但不超過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少於一年但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 固定期限為2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六,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的規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反合同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7.遵守非競爭性限制性公約的人員應限於雇主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必須保密的人員。 非競爭性限制性盟約期不得超過兩年。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或者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或者解除職工工資,並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僱員因非工作原因而生病或受傷,並且在規定的醫療時間期滿後不能恢復其原來的職位,也不能擔任用人單位安排的任何其他職位;
(2)僱員不能勝任其職務,或在接受培訓或改變其職務後仍然如此; 或者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協議。員工。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僱員嚴重違反了雇主的規則和製度;
(3)僱員犯有嚴重瀆職和腐敗的罪行,使用人單位蒙受重大損失;
(4)僱員同時與另一雇主保持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其履行雇主分配的工作任務或拒絕根據雇主的要求進行更正;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利用用人單位的不利地位,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圖而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