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頒布,分別於1988年,1998年,2004年和2019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7條。
關鍵點如下:
1.中國沒有私有土地。 中國的土地是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或農村社區(集體土地)。 (第二條)
2,對於國有土地,可以分塊取得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對於集體土地,如果您是有權獲得土地所有權的農村社區的成員,則您的家庭可以獲得土地承包和管理的權利。
3.在某種程度上,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使您能夠像土地所有者一樣利用土地。 但是,此類權利受到限制,您無法像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一樣行事。 例如,您的權利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
4.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規劃,以確定每塊土地的不同用途,這對於土地開發必須遵守。 (第15和16條)
5,耕地得到嚴格保護。 例如,中國政府嚴格監督耕地佔用,禁止減少耕地數量或降低耕地質量。 因此,全國和各級地方政府各自管轄範圍內的耕地數量和質量必須保持不變。 如果要佔用耕地,地方政府必須在其他地方開發具有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第30、31和32條)
6.除非得到中央政府(即國務院)的另外批准,否則任何人都不得佔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第33和44條)
七,政府可以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並將其轉變為國有土地。 (第7和44條)
八,政府徵收集體土地時,應當給予當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充標準由省政府確定。 (第8條)
9,土地使用者可以從政府獲得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必須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53、54條)
十,政府在能源,交通,水利等政府,軍隊,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政府支持的基礎設施有必要時,可以免費向用戶授予國有土地使用權。水利等佔用土地。 (第10條)
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費的11.30%應上繳中央政府,土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應保留70%。 (第55條)
十二,政府在規劃中確定某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工業或商業用途時,除農村社區成員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者可以取得該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從農村社區按照規劃出租或開發上述土地。 (第12條)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從農村社區取得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後,可以將其出售,交換,贈與,抵押或作為公司出資。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