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行政處罰法》於2005年頒布,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訂。最新修訂於1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19條。
關鍵點如下:
1.關於破壞公共秩序,侵害人的權利,財產權或損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如果其嚴重程度不足以受到刑事處罰,則應按照本條規定執行。法律規定,要受到公安機關的公安處罰。
二,本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違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為,適用於發生在中國船舶,飛機上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為。
三,公安行政處罰應基於事實,並應因違反公安行政行為而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情況和程度。 實行公安行政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4.危害公共安全行政行為的處罰分為以下幾種:
(1)警告;
(2)罰款;
(三)行政拘留; 和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5,未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人有違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為,應處以相對輕或減輕的刑罰; 如果未滿14歲的人實施了這種行為,則不會受到處罰,但應指示其監護人接受嚴格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對公安案件進行調查。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任何證據均不得作為處罰依據。
七,公安機關和警察應當在處理公安案件時,將其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密。
八,公安機關可以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搜查。 對女性屍體的搜查應由女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