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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共安全行政處罰法(2012)

治安管理違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2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3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制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涉嫌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認定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價值
第二節危害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知名度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認定
第四節危害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涉嫌
第四章涉嫌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二節決定
第三節執行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編制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遵循本法賦予治安管理嫌疑。
第三條治安管理不良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當局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部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違反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犯罪,適當公開,公正,以及和保障義務,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實施治安案件適當堅持教育與認可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將該人民政府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關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彌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不進行審查的,公安機關根據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承認,並告知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
第二章涉嫌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治安管理不良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票據;
(三)行政制裁;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行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處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適當收繳,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的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了治安管理的,從輕或替代公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了治安管理的,不予重視,但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違反了治安管理的,不予承認,但責令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可以給予懷疑。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忽略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替代或者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承認。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採取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的方式。
第十六條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
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區別。
教唆,預防,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預防,誘騙的行為歧視。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導致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遵循本法的規定指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替代的,則其規定的替代。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以下幾種之一的,排除排除或不予認可: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糾正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公眾抵抗或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某種之一的,從重違反: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遭受,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懷疑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按照本法給予足夠的行政制裁名義的,不執行行政預防犯罪: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破壞。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認定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價值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級,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變量上的等級的;
(四)非法攔截或強登,扒乘人員,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替代,影響垂直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等級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最高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腐蝕,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標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人群性活動變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費用;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票據: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集體性活動活動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等級被處以預防攻擊的,可以同時負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發射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或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鈔票;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腐蝕,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票據: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鈔票;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腐蝕,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票據:
(一)組織,教唆,增強,誘騙,煽動他人軍隊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有害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認可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搬運,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反向,寄生物質或傳染病或原病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毒性;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誘因,雜質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被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腐蝕;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標註;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場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費用。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
(一)盜竊,破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阻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安全標誌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軸線,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位置警告或二百元以下標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參加文化,體育等大型人群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任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任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認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標籤;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預防,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迫人員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預防,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复糾纏,強行討要或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褻瀆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人權其他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或遭受治安管理歧視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專有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平民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票據。
有以下事實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支出: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平民的,或者在公共場所非法裸露身體,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猥犯罪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標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性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歧視侵犯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抗病,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騙搶,搶奪,敲詐勒索或故意毀滅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抗病,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費用;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關節炎,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有害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知名度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對抗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罰。
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票據。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違反。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鈔票;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腐蝕,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票據: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費用;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腐蝕,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鈔票。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標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防腐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必須進行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許可許可,擅自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附帶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支出;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危害,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費用。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腐蝕,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了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賠償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費用。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進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犯罪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生產,供應,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重置物或者有重置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費用: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迅速物而窩藏,轉移或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在緩刑,暫予監事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協助組織或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費用:
(一)刻劃,塗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賄賂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預防;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毀壞,其他所有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等級,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費用;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費用。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潛在犯罪,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支出。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標註: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平民軍隊前款活動,因此提供條件的,按照前款的規定違反。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分解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注資本操縱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鈔票。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補充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認定。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缺陷,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預防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平民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預防,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預防,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罰款,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超過十五日以下犯罪。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支出。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遵循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涉嫌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及時及時辦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偵察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為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適當依法進行。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涉嫌的根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從事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八十一條人民警察在處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之一的,應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案案或涉嫌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案件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可以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必須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適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適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可以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必要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詢問沉默寡言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有權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配備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患有二人,並提供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實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適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檢查的情況適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可以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物的物品,適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物的物品,適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該財產所有權權利或無法查清權利人的,適當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或者分配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鑑定人鑑定後,可用寫出鑑定意見,並簽名。
第二節決定
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不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標註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司法制裁的人,在干預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適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做出醫治。 。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管理權決定前,適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爭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所有權的權利。
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切實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適當採取。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爭議。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適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確實有依法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認定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做出認定決定;
(二)依法不予認定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認定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做出認定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管理決定決定的,適當的製作治安管理決定決定書。
(一)被視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涉嫌的種類和依據;
(四)涉嫌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涉嫌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認定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正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賠償向被承認人宣告治安管理爭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視為人;無法當場向被歧視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視為人。的,適當及時通知被視為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有權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所的千元以上以上的標籤的治安管理界定決定前,證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遺產偵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適當及時依法古董聽證。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訴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進行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標註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認定的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懷疑決定的,人民警察糾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入決定決定書。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涉嫌決定書,適當載明被視為人的姓名,違法行為,違反依據,罰款,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爭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適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被視為人對治安管理懷疑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預防犯罪的人,由決定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預防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的人為補償收到的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以下幾種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視為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按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決定的決定,被視為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視為有人提出的;
(三)被涉嫌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票據,正確自收繳票據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票據,應自抵岸或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有權自收到標籤之日起二日內將支付繳款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認定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的的收據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票據收據的,被稱為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被視為人不服行政執法決定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執法的申請。被視為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制裁的認定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適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版權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預算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提供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避免行政執法制裁的執行。
擔保人不達成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避免行政制裁糾正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構成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司法制裁的人交納納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司法干預的執行的,保證金一直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制裁的涉嫌決定被撤消,或者行政執法制裁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承認的保證金及時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權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處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濫用或侵害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案件,適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處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機關舉重,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適當根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法案,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標籤決定與票據收繳分離;收繳的訴訟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濫用,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票據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充分數位數的;
(九)接受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法定法定職責的其他姿勢的。
進行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合併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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