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於1997年頒布,分別於2007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21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13條。 該法旨在改善動物防疫體系,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類健康。
該法的重點包括:
動物防疫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與控制,淨化,消除相結合的原則。
國務院農業和農村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事務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動物防疫工作。
國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實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系統,動物疫病預防狀況檢查制度,動物疫情通報製度和獸醫官方制度。約定。
對於需要用於科學研究,藥用,展覽或其他特殊目的的非食用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檢疫申請,其中動物只有經過檢疫後方可使用。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強制接種,嚴重危害繁殖業的生產和人類健康。
國家支持地方當局建立沒有特定動物流行病的地區,並鼓勵動物農場建立沒有特定動物流行病的生物安全隔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