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國家獎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2015)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16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做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的傑出人士。
國家建立“友誼勳章”,授予在國家社會主義先進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做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第四條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做出的重大貢獻,所有權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方式。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提議。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第九條國家在國慶日或者其他重大節日,紀念日,古董頒獎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古董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
第十條國家設立國家功勳簿,記載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
第十一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遭受國家和社會的尊重,所有權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替代。
第十二條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傑出事蹟。
第十三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此獲得者終身所有權,但按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
第十四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已按規定進行了規定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妥善保管勳章,獎章及證書。
第十五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勳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用於軍隊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生前承諾突出貢獻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條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後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適當珍視並保持國家給予的榮譽,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維護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聲譽。
第十八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所有權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取消其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並同時宣布。
第十九條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有關具體事項,由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有關工作機構進行。
第二十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功勳榮譽表彰獎勵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