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於1996年頒布,並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4條。
關鍵點如下:
1,“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對排放的環境噪聲設定的限值,危害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第二條)
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第六條)
3,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超標排放污染污染物繳納費用(第十六條)。
4,國家對產生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過時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第十八條)。
五,任何遭受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污染者消除危害;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