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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2014 年 3 月 05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消費者法

編輯 CJ觀察員

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9年和2013年分別對其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5.2014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3條。

關鍵點如下:

1,為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權益,受本法保護。

2.消費者有權不受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損害,獲得有關所購買或使用的商品或所獲得的服務的真實信息,獨立選擇商品或服務並獲得公平交易的權利。

3,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經當事人同意退回,或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更換或者修理的義務。等等。 在沒有國家規定或當事方之間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商品; 消費者可以在七日期限後滿足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其退回,或者如果不滿足,則要求商業經營者履行其更換或修理的義務。

四,經營者在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除特殊商品外,消費者有權無故退還商品後七日內退還商品。

五,購買,使用商品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可以向賣主要求賠償,支付賠償金後,有權向提供商品的責任生產者或者其他賣主予以補償。

六,在網上交易平台上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賣方或者服務提供者索賠。 如果在線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無法提供賣方或服務提供商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以及有效的聯繫方式,則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在線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賠償; 做出任何對消費者更有利的承諾的在線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應履行這些承諾。 在線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應在補償後有權由賣方或服務提供者償還。

七,網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賣家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平台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沒有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賣家承擔連帶責任。或服務提供商。

八,經營者通過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促銷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 廣告代理商或發布者未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以及有效的聯繫方式,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偽造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對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賠償金額的增加應當是消費者對購買的商品或者所獲得或者應當接受的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的三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前計算的增加額不足9元的,加收500元。

十,經營者故意向消費者提供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健康或者死亡的,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賠償。懲罰性賠償不得超過所造成損失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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