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頒布了《殘疾人保護法》,分別於2008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8條。
關鍵點如下:
1.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或人體結構上遭受某些器官或功能喪失或異常的人,並且喪失了全部或部分正常進行某些活動的能力的人。
二,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應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歧視,侮辱和傷害殘疾人,破壞殘疾人的人格尊嚴。
3.國家應採取補充措施和支持措施,為殘疾人提供特別援助,以減輕或消除殘疾人和外部障礙的影響,並確保其權利的實現。
4.殘疾人的支持者必須履行義務支持殘疾人。
五,國家建立健全預防,及早發現和早期治療出生缺陷的機制,並結合遺傳,疾病,醫學,事故,災難和環境污染等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並減少殘疾程度。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非企業私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合適的工作崗位和職務。 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履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確保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國家鼓勵單位用人單位安排超過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
七,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善無障礙設施,促進無障礙信息交流,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