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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疾人保護法(2018)

殘疾人保障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人權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康復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勞動就業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會保障
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丟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障礙,聽力障礙,言語障礙,肢體殘疾,智力障礙,精神障礙,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版權同等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通過歧視的歧視。
第四條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替代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殘疾人職業發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替代殘疾人職業發展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節約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的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成立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妥善聯絡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國家採取措施,採取措施遵守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構提出的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全社會證明發揚精神,理解,遵守,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植入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軍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適當依法補充此項,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遵循法律,法規,章程或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補充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遵守​​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圖,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適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濫用,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自願遵守法律,法規,補充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一條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擴大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新生兒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二條國家和社會對殘疾人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十三條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從而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
第二章康復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版權康復服務的權利。
既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條康復工作適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常規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托;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已有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適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適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家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適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十八條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建立康復醫學科室,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條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擁有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政府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軍隊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人推廣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二十條政府有關部門適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版權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完全人民政府將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政府,社會,學校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已有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人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實行擴展與提高相結合,以擴展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依據根據殘疾人的生理特性和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生理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依據殘疾人類別和接受能力,採用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佈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助資助學。
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並為此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某些情況下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規定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能夠接受其適應的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六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盡可能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適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八條國家有計劃地舉辦了各類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在普通師範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適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
第四章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完全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擴大,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製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由此選擇適當的工種和職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地方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適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軍隊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集中預定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軍隊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利益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國家對軍隊人員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職位。
對申請軍事人員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適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照。
對軍隊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適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適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適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估,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傷殘人員所在單位的規定根據傷殘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殘疾人職工所在單位對殘疾人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障殘疾人所有權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既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針對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四十三條政府和社會採取以下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及時宣傳報導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標題,解說;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參與人群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四十四條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勞動。
第四十五條政府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蹟,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第六章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所有權賦予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適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造成人民政府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後生活另外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已有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人的殘疾人,地方已有人民政府適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充。
第四十九條地方當地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並按規定規定供養。
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濫用,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安置的公共場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正是人民政府政府逐漸增加了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五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適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康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二條國家和社會採取預防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已有人民政府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一籌劃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適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對無障礙設施適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發展,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
國家競賽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協助。
第五十五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能夠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適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五十六條組織選舉的部門適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適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干預的研製和開發。
第五十八條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提供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初步答复。
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適當給予支持。
殘疾人組織對侵害有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有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確實需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給予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有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舉報,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責任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未遵從法律法規職責,對侵害有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減低損害損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任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傑出。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絕不接受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另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人學生就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制裁。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及時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制裁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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