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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防治法(2020)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9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環境法 防止污染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五章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章危險廢物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引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摻和和回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摻不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推進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
第四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採取預防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負責任的原則。
產生,收集,搬運,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製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替代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負責。
國家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降低人民政府政府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的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整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衛生,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推廣,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的技術支撐。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意識。
學校適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知識擴展和教育。
第十二條既有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創造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工作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減少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部門相關部門有關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鑑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會同部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綜合利用固體廢物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能部門同會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信息平台,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替代。
第十七條建設產生,寄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適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設施,適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替換使用。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納入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消除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針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收集,搬運,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預防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少量,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傾倒,堆放,儲存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擴​​展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部,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存儲,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二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儲存,處置的,應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適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四條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部門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屬性鑑別,並根據鑑別證據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有權對進行生產,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參照或複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相關的資料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部位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能部門同會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信用記錄分割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妥善安排同會同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適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預防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適當的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賠償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情況下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監督管理部門的部門將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舉報方式向社會公佈,方便公眾舉報。
接駁舉報的部門適當及時處理轉接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這種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當召集同級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等做出貢獻,建立了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適當的會議同部門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佈限期消除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的目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使用替代前款規定清單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取代前款規定清單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清單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召集同級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適當建立健全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儲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並採取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的污染起訴要求。
受託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預防污染要求,轉換為運輸,利用,處置情況通報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還必須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託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適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獲得的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方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替代物向工業環境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並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依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儲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儲存,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寄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十一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儲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預防措施,避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採取適當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單位糾正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儲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盡可能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儲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其的污染承擔。
對2005年4月1日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則由土地使用權受人承擔的處置費用。有時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涉案的污染承擔。
第四十二條礦山企業適當採用科學的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採礦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儲存量。
國家鼓勵採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物固體廢物儲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密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適當加快建立分類發布,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製度有效覆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曾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導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減少燃料廢渣等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淨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治理計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確定設施廠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產業化發展,初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社會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整體籌劃規劃,合理安排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預防,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國家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設置了生活垃圾清掃,收集,存放,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範,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適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替代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的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適當的法律補充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分配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等適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已經分類發布的生活垃圾,已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五十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並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十一條軍隊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及時及時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條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適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清潔,對所產生的垃圾及時清掃,分類收集,妥善處理。
第五十三條軍隊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與前款規定的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並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四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依據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五十五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房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實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應經分配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批准,並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檢測設備,實時監測計量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廚餘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餘垃圾交由由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牲畜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牲畜禽。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其產生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根據當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分開化管理,並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規定向社會公佈。
生活垃圾處理費適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污染環境的預防,建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適當編制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佈局及建築等內部的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第六十一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築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推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污染環境治理工作,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築垃圾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三條工程施工單位擬定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採取污染預防措施,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正確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倒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產生秸稈粉碎,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採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人工畜禽規模養殖的及時收集,儲存,利用或處置疾病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污垢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在環境中可降解且無害的農用薄膜。
第六十六條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按照規定以自建或委託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國家鼓勵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禁止將廢棄的船隻等交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的電子產品,廢棄的船舶等,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預防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符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干預措施,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納入強制性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適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監督加強監督管理。
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六十九條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七十條旅遊,住宿等行業適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先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適當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七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污泥處理單位必須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踪,記錄,並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將污垢處理設施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推進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污水處理費收集標準和補償範圍的覆蓋污垢泥處理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第七十二條禁止擅自傾倒,堆放,減少,遺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後的污泥。
禁止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軍事水體清淤疏浚過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
第七十三條僅有的分類實驗室及其建立單位補充對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保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 ,,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六章危險廢物
第七十四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補救,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會同部門有關部門製定的國家危險廢物目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鑑別方法,識別標誌和鑑別單位管理要求。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並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第七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佈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制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適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減少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的儲存,利用,處置措施。 。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獲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倒倒,堆放。
第八十條強制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進行軍事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機械收集,儲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一條收集,儲存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儲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又被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儲存。
軍事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儲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分配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充,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適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轉換批准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適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方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製定。
第八十三條運輸危險廢物,採取預防環境污染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八十四條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適當依法制定的意外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同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管理職能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適當進行檢查。
第八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替代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遭受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局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八十七條在發生或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監督行動的部門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措施或採取預防措施的有效措施。
第八十八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採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預防措施。具體提取和管理方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九十條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清單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適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適當的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洩漏,滲漏,擴散。
第九十一條重大重大病害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賠償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適當協同配合,依法進行應急處置。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賦予統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九十三條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有關方面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的措施,加強對工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產業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第九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新技術,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
第九十五條減少人民政府負擔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預防,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生活垃圾分類;
(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摘要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條國家發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九十八條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工作的,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並提倡倡導社會各界為納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給予優惠。
第九十九條收集,搬運,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一百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採購過程中,適當優先採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進行批准的文件的;
(二)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受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未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遵循本法規定可以做出行政決定決定而未作出的決定,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做出行政決定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關閉:
(一)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檢測設備,實時監測樣本的排放情況並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三)將納入限期淘汰清單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擴​​展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儲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儲存,處置重新批准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堆積,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十)儲存工業固體廢物未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十一)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了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的分數;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尺度;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尺度,,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的,按十萬計算。對前款十一項行為的相關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了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證據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的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了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任令停業或關閉。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了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製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百萬以下的尺度;情節嚴重的,處二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的尺度。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了本法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的標註。
第一百零七條人工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儲存,利用或處置農業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污垢等固體廢物,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百萬以下的尺度;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任令停業或關閉。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踪,記錄,或者處理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百萬以上二十百萬以下的尺度;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了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減少,遺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後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在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尺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的地方,其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處在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費用;拒絕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了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任令停業或關閉。
第一百一十條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物固體廢物儲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密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處置的;
(五)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牲畜禽的;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過渡,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分數;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註。
違反了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場所分類佈置生活的垃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費用,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強制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認為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准進行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儲存的;
(七)有關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儲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儲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過渡,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費用,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費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無許可證強制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在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標註,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費用。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規定進行收集,搬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境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任令停業或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界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費用。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了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採取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了本法規定,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任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任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導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費用;造成重大或過量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並導致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臨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了本法規定的排放固體廢物,受到干擾分解,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認定決定的行政機關重組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腐蝕;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腐蝕:
(一)擅自傾倒,堆放,選定,遺漏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擴​​張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儲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進行搬運,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採取預防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競爭,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必須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歧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重新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容器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並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程序認定為不屬於固體廢物的除外。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中或為日常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建築垃圾,是指建築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五)農業固體廢物,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六)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發現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七)寄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補充特定設施或場所中的活動。
(八)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燃料的活動。
(九)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減少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納入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五條液態廢物的污染治理,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治理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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