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病防治法》於2001年頒布,分別於2011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8條。
關鍵點如下:
1.“職業病”是指企業,公共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雇主的僱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有毒或有害因素(例如粉塵和放射性物質)而染上的疾病。 2)
2.僱員有權獲得職業健康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確保職工得到職業健康保護。 (第4條)
3,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第7條)
4,用人單位不得將未成年僱員分配到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 不得將懷孕或哺乳期的女僱員分配給對其僱員及其胎兒或嬰兒造成危害的手術。(第38條)
5,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病患者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補助金(第五十六條)
六,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有權根據有關民法獲得賠償的,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