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私立學校振興法》於2002年頒布,分別於2013年,2016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7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律適用於國家機關以外的公共組織或個人為利用和建立滿足社會需要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而使用非政府財政資金進行的活動(第二條)。 )
2.私立學校屬於公益事業。(第3條)
3.這些私立學校應接受政府的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向經批准的私立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4.私立學校的發起人可以自行決定建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私立學校。 但是,他們不得建立提供義務教育的營利性私立學校。(第19條)
5,非營利性私立學校的發起人不得從學校辦學中獲得收益,學校的現金盈餘將用於學校辦學。 營利性私立學校的發起人可以從學校運營中獲得收益。(第19條)
第六條境外機構或個人對中國境內合辦學校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製定。(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