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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灣同胞保護投資法(2019)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外來投資 與香港,澳門和台灣有關的事務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台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台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按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台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常規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實行收集,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設立全部或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參加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九條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彙回台灣或者匯兌境外。
第十一條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託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二條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遵循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爭議不願達成共識,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證據未在合同中達成共識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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