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於1984年頒布,分別於1996年,2008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03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預防和控制中國境內的河流,湖泊,運河,灌溉渠道,水庫及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預防和控制海洋污染應受《海洋環境保護法》管轄。
(二)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的客觀責任制和評價制度,把實現水環境保護目標作為評價和評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3,水污染物排放應在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之內。
4,禁止所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前款規定的廢水和污水排放到無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者違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規定的水中。
(五)因水污染事故造成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當事人消除損害,並賠償其損失。
六,因水污染事故造成損害的,排放污染物的一方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豁免證明責任,其行為與其有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