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於1996年頒布,分別於2001年,2007年,2012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0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所稱律師是指具有律師執業證書並受委託人委託或者委託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二條)
二,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四條)
3.申請批准從事律師執業的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他/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3)他/她曾在律師事務所任職一年; 和
(4)品行端正。(第5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給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有限的;
(2)申請人受到刑事處罰的,除疏忽罪外; 或者
(3)申請人被免職或者被撤銷律師或者公證執業證書的。(第七條)
5,委託人可以拒絕其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律師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聘請另一位律師擔任其辯護律師或訴訟代理人。 接受委託後,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託人辯護或代表委託人。(第三十二條)
六,律師對委託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洩露的有關信息保密,但與委託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犯罪意圖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有關的事實和信息除外並嚴重損害他人的人身安全。(第6條)
七,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代表雙方,也不得在與其本人或其近親有任何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中代表委託人。(第三十九條)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