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於1982年頒布,分別於1999年,2013年,2016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5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7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所有其他海域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它也適用於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地區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污染。
二,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條件和國家經濟技術水平,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3,國務院和沿海地方政府應當保護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稀有和瀕臨滅絕的海洋生物自然密集地散佈的海域,保護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的棲息地,保護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具有自然科學和文化意義的自然景觀。
4,在開發島嶼及其周邊海域資源時,應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損害島嶼的地形,海灘,植被和周邊海域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