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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商法(1992)

海商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1992 年 11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1993 年 7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交通運輸法 海商法

編輯 CJ觀察員

《海商法》於1992年頒布,並於1年199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78條。 它分為十五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船舶;

第三章乘員

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六章租船合同方;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船舶的碰撞;

第九章海上救助

第十章共同海損;

第十一章海事請求賠償責任範圍;

第十二章海運保險合同;

第十三章時間限制;

第十四章涉外事務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附則。

關鍵點如下:

1,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外國船舶不得在中國各港口之間從事海上運輸或拖航服務。(第四條)

二,與海上運輸有關的一切事務,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

3.下列海事索償權享有海事留置權:(1)船長,船員和補遺的其他成員根據有關勞動法對工資,其他報酬,船員遣返和社會保險費用的付款索償,行政法規或勞動合同; (2)關於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生命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索賠; (三)船舶噸位費,領港費,港口費和其他港口費用的付款請求; (四)打撈費的支付要求; (第五條)因船舶經營過程中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第3條)

4.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合同各方可以選擇適用於該合同的法律。 合同各方未作選擇的,應以與合同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為準。 (第269條)

五,第二百七十條船旗國的法律適用於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 (第5條)

六,審理此案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應適用於與海事留置權有關的事項。 (第6條)

七,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適用於因船舶相撞而引起的損害賠償。 審理此案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應適用於因公海船舶相撞而引起的損害索賠。 如果相撞的船舶屬於同一國家,則無論相撞發生在何處,船旗國的法律均應適用於因相撞而引起的損害賠償。 (第7條)

八,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適用於海事請求賠償責任的限制。 (第8條)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