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於1983年頒布,分別於2016年和2021年修訂。 最新修訂將於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生效。
關鍵點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
二、為了維護海上交通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制止外國籍船舶無害通過領海。
三、下列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潛水器; (二)核動力船舶; (三)載運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上述船舶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時,應當持有有關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特別防範措施,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指示和管理。海事安全局。
四、外籍船舶可能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離開。 外籍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法律、行政法規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