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相關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於14年2021月XNUMX日發布,同日起施行。
共有 41 篇文章。 《辦法》旨在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關鍵點如下: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規章制度以及《辦法》。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不屬於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立案依法免予處罰的: (一)有明顯違法行為的; (二)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具體法律責任的; (四)行政處罰的二年時效期限未屆滿。 涉及財務安全並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年行政處罰時效未屆滿。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