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於2015年和2020年發布了《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處罰辦法》。 最新版本於3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2篇文章,旨在闡明監管機構如何根據《反腐敗法》施加行政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 關鍵點如下:
1.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出售不安全的商品或服務;
(二)出售無效或者變質的商品;
(三)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出售不合格商品;
(五)出售國家規定停止銷售的商品;
(六)欺騙消費者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支出。 (第6條)
2.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宣傳活動。 (第6條)
(三)經營者銷售的商品經監管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十五日內退貨。 (第3條)
4,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並且無條件退貨受有關法律的約束,經營者應當在15天內退還商品或向消費者提供退貨地址從收到消費者的退貨請求之日算起的天數。 (第9條)
5,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公平和必要的原則。 經營者應當明確說明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範圍,並徵得消費者的同意,才可以收集其個人信息。
經營者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非法披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消費者收集的個人信息;
(3)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要求而向消費者發送商業信息,或者消費者明示拒絕商業信息。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