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於2015年頒布,並於1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4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安全是指一種政權,主權,統一,領土完整,人民的福祉,可持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家的其他主要利益相對不面臨任何危險,不受到內部或外部威脅的地位以及維持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對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進行統籌安排; 領土安全和公民安全; 常規安全和非常規安全; 並擁有自己的安全性和共同的安全性。
3,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監督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建設項目的外國投資特別是材料和關鍵技術以及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事務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和活動,以有效預防和解決國家安全風險。
4,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線索;
(3)真實地提供危害國家安全的知情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國家秘密; 和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