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於1989年頒布,並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3條。
關鍵點如下:
1,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由居民管理自己的事務,教育自己,服務自己的需要。(第二條)
2.居民委員會應管理自己的財產。(第4條)
3,根據居民分佈和促進自治的原則,一般應在100-700戶居住的地區建立居民委員會。(第六條)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第五條副主席)和居民委員會的成員應由有權選舉的居住區的所有居民或所有家庭的代表選舉產生(第八條)。
5,居民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應適用少數群體服從多數的原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