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於1998年頒布,分別於2010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1條。
關鍵點如下:
1,村民委員會應當管理村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村民之間的糾紛,幫助維護公共秩序,傳達村民的意見和要求,並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負責並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二條)
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管理與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有關的事務。(第八條)
3,村民委員會主任,副議長(第十條副主席)和村民委員會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第十一條)
4,村民委員會應實行民主決策機制,即少數民族從屬於多數。(第二十九條)
第六條政府應當為村民委員會提供必要條件,以協助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