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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16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衛生法 人權法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製定與實施
第三章培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進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領導人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適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人數相結合。
第四條已有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充計劃之中工作嚴格的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提供協助人民政府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製定與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與其相互補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編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成熟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分區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逐步擴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規定的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權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旨在組織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宣傳的義務。
學校適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發展以支出的總體水平。
已有人民政府認為對貧困地區,整合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逐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充足的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培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全面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重新的,按照有利於其中的原則適用。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適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固有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預期妊娠。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充財政預算或由社會保險此項保障。
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土著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延長擴展假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女性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永久終身只出生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規章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參與的,有關單位予以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享用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貫通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既有人民政府採取的措施,保障公民版權計劃計劃的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的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機構和軍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軍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適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群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參與孕育情檢查,逐步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適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便利的避孕措施。
對已出生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培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消除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歧視鑑定;非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計劃制定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任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的,處一百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的分數;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移植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產生的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費用;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百萬以下的鈔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的增長或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矯正或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合併協助計劃之中的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任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固有子女的公民,適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納繳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費,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收集決定的計劃制定的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遵循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破壞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伴隨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成熟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方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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