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於1994年頒布,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訂。最新的修訂於1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8條。
關鍵點如下:
1.對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終身監禁或定期監禁的死刑犯,應在監獄中執行。
二,監獄應當對囚犯實行刑罰與改革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以使他們轉變為守法公民。
3,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監獄工作。 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監獄進行刑事處罰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監獄應設置一個看守。 監獄的行政人員是警察。
5.罪犯不得將其子女帶入監獄服刑。
6.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在獄服刑的囚犯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在獄外處決的條件,則可以准許他在獄外臨時服刑。
7.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定期監禁的囚犯在監禁期間表現出真正的悔改或有功表現,則可以根據監獄的評估結果減免其刑期。 如果囚犯提供了一項特殊的主要立功服務,應減刑。
八,服刑後釋放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安頓下來。 服刑後釋放的人應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9.監獄應對成年男性囚犯,成年女性囚犯和少年犯實行單獨的監護和控制。 在改革少年犯和女囚犯方面,應特別注意其生理和心理特徵。
十,對少年犯實施刑事處罰的重點應放在教育和改革上。
11.囚犯在服刑期間可與其他人通信,但監獄應對他們的通信進行審查。 服刑期間,囚犯可以與親戚和監護人見面。(47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