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於1995年頒布,分別於2001年,2017年和2019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0條。
關鍵點如下:
1.檢察官的職責如下:
(一)依法規定調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代表國家進行逮捕和起訴的審查,並提起公訴;
(三)提起公益訴訟;
(四)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2.檢察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堅持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職業素養,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擁有正規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或擁有正規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但具有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或以上學歷,或來自普通高等教育機構的法學學士學位,並具有任何其他相應的學位,並且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至少五年。 具有法學碩士學位或法學碩士學位或法學博士學位的人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分別放寬至四年和三年;
(七)首次被任命為檢察官的人員,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二條)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設立檢察院紀律行動委員會,負責審查和確定檢察官是否有違法行為。(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