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檢察官法(2019)

檢察官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10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司法系統 法律界人士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法定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三條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檢察官合理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檢察官機關的職責,適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檢察官進行刑事訴訟,適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遵守和保障犯罪,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條檢察官依法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檢察官的職責:
(一)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替代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審查起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四)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意圖職權範圍內就案件承擔的決定負責。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兼職檢察職責外,還需另作附上職務相適應的職務。
第九條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託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
第十條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立法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對組成職能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秘密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處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檢察官所有權的下列權利:
(一)初步檢察官職能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三)聯邦檢察官職權歸屬所有權的職業保障和福利費用;
(四)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建議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十二條擔任檢察官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預算職能的身體條件;
(五)通常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和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博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檢察官官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犯罪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做法的。
第十四條初任檢察官採用考試,考核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合併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配備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從檢察官,法官或者其他採取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從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軍隊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檢察官。
除適當的檢驗檢察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已經實際執業過多於五年,執業經驗豐富,從業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學,研究人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應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至少包括地方檢察官院檢察官代表,其他軍隊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其中檢察官代表人數過多。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內部設置部門承擔。
設立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所設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第十七條初任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官員在下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官一定年限,並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
第四章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檢察官的任免,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進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人民檢察院院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建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人民檢察院,專門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檢察官在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在就職時適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檢察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准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擴充職務的;
(六)一次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規定加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或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二十二條發現違反了本法規定的條件的預檢檢察官的,任命機關進行了重新初始化;提請總統機關撤銷初步選舉。
第二十三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以下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五條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以下幾種之一的,檢察官實行實行任職迴避:
(一)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司法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以律師身份處理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第五章檢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檢察官實行人員限額制管理。檢察官員限額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層級等因素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部實行控制,動態管理,優先考慮基層人民檢察院和案件數量多的人民檢察院辦案需要。
檢察官員額出現空缺的,按照程序及時補充。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檢察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檢察官,一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一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官官,一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第二十九條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檢察官等級晉升採取按期晉升和擇優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
第三十條檢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方法,由國家預先規定。
第三十一條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二條對檢察官官方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
檢察官的培訓正確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三十三條檢察官培訓情況,作為檢察官任職,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四條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第三十五條檢察官申請辭職,適當由本人書面提出,經批准後,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第三十六條辭職檢察官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
辭職決定檢察官應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職決定檢察官應按照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檢察官,並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七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處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作為一名涉嫌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理訴訟或進行辯護的除外。
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從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作為一名囚犯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檢察官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批准,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成立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負責對本院檢察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檢察長擔任。
第四十一條對檢察官的考核,充分,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四十二條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第四十三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檢察官等級,工資以及檢察官獎懲,免職,降職,辭退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檢察官本人。檢察官對考核結果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
第四十五條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檢察官有以下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公正司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檢察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檢察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在進行重大案件,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檢察建議被採取或實施法律治病宣傳,解決各類糾紛,效果顯著的;
(六)有其他功績的。
檢察官的獎勵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七條檢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國家國家秘密,檢察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進行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透視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超過有關規定會見透視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軍隊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檢察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八條檢察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進行此項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補充職務。
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條行為,提出構成合理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的情況。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由檢察官代表,其他軍隊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檢察官代表過多於半數。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檢察院的內部設置部門承擔。
第五十條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糾正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做到決定。
第五十二條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糾正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成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檢察官依法法定職責。
第五十四條除以下一級外,不得將檢察官調離檢察業務崗位: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迴避的;
(二)按規定實行任職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併或合併編制成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在檢察業務職位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優點。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
對任何联合檢察官進行案件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拒絕並同時進行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法規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為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適當依法從嚴懲治。
第五十七條檢察官因依法規定的權利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侵害侵犯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賠償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糾正事實,消除不利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檢察官因依法規定的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採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檢察官實行有針對性的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檢察官等級劃分國家規定的工資數額,並建立與公務人員資費同步調整機制。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
第六十條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經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檔次。
第六十一條檢察官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獎金,獎金,保險和福利支出。
第六十二條檢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事故。檢察官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衫和優待。
第六十三條檢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
第六十四條檢察官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關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檢察官權利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依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檢察輔助事務。
人民檢察院為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
第六十九條有關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十條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