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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產品質量法(2018)

產品質量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產品責任法

編輯 CJ觀察員

《產品質量法》於1993年頒布,分別於2000年,2009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4條。

關鍵點如下:

1,該法律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所有生產和銷售活動。(第2條)

二,產品是指為營銷目的加工製造的產品。(第三條)

3,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4.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賣方應採取措施以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26和34條)

5,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賣方應負責維修,更換或退貨並賠償對最終用戶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害:

(1)產品不具有應有的使用性質,沒有事先解釋;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標准或者包裝中規定的標準的;

(3)產品質量與使用說明書中指定的質量或提供的樣品質量不符。

6.如果由於產品缺陷而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 如果生產者承擔責任,而賠償由賣方支付,則賣方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損失。 如果責任由賣方承擔,並且賠償由生產者支付,則生產者有權追回其損失。(第43條)

七,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賠償要求的有效期為兩年,自通知當事方或本應知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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