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於1993年頒布,分別於2000年,2009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4條。
關鍵點如下:
1,該法律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所有生產和銷售活動。(第2條)
二,產品是指為營銷目的加工製造的產品。(第三條)
3,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4.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賣方應採取措施以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26和34條)
5,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賣方應負責維修,更換或退貨並賠償對最終用戶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害:
(1)產品不具有應有的使用性質,沒有事先解釋;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標准或者包裝中規定的標準的;
(3)產品質量與使用說明書中指定的質量或提供的樣品質量不符。
6.如果由於產品缺陷而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 如果生產者承擔責任,而賠償由賣方支付,則賣方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損失。 如果責任由賣方承擔,並且賠償由生產者支付,則生產者有權追回其損失。(第43條)
七,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賠償要求的有效期為兩年,自通知當事方或本應知悉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