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於23年1990月2009日公佈,分別於2014年、2021年和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72 篇文章。 該法旨在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有效利用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提高國防和抵抗侵略的能力。
關鍵點如下:
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和調整,應當在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生產和當地居民的生活。 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範圍因軍事設施建設需要指定或者調整的,應當在軍事設施建設開始前完成指定或者調整。
作業構築物安全保護區的劃定不得改變原土地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 在作業構築物安全保護區內,當地居民可進行正常生活生產,但不得開山採石、採礦、爆破。 從事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建設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毀林等活動的,不得危害作業構築物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作業構築物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影響不動產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軍事設施保護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採取安全監測和技術防範措施,並根據軍事設施保護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升級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