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有關官員案件的幾種賠償問題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競爭法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有關官員案件的幾種賠償問題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保護公民、行政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執行執行賠償,確保人民群眾能夠有效地行使權力,監督行政履行職責,切實履行公民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行政法等)工作實際,確定本規定。
一、受案範圍
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第四種情況:
(一)不履行職責行為;
二、行政機關和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法律效力,但不能行使等行政權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的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違約行政訴訟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組織認為機關與人員行使權利和其他工作權利的行為公職、公職等的合法權益財產權、財產損害的,可以提起行政損害賠償。
第三條 賠償人不服職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請求行政賠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金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的行為。
第四條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合法行政處罰被認定為違法行政後,第四行為人可以提起個人賠償訴訟。
公民條、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辯護、國家行為或行政機關製定調解意見、第五人行使普遍強制約束的決定、命令人民侵犯其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害,向法院提起賠償行政影響等,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
二、影響當事人
公民、人或其他一則並提起訴訟損害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訴訟在當事人一方的民事訴訟法的除外。
第七條受害公民死亡,與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助關係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供該撫養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死亡公民之間的關係證明。
受害公民死亡、受害公民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提起行政損害賠償。
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張,主張其權利或其他組織可以行使行政賠償影響。
執法機關共同實施助長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促成對行政執法請求人的維護。徵收機關的機關為第三人。
第九條 第九條 行為造成損害,复議行政執法人員复議,复議人維護對原行為機關為或共同提出賠償請求。的機關為記者,行使的機關為第三人。
第十條行政機關執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訴訟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行政執法行為,因依法以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執行賠償,而強制執行其執行的機關為當事人。
三、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影響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舉證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原舉責任。
人民法院原告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物品的損失,請求支持;對於原告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須結合的其他貴重物品、重大損失,可以有關部門依法認定。
第十二條 告告原告其被人身自由受到人身傷害,因被告人的原罪提供事實或損害與行政行為存在關係的後果,被告人應當據此證明。
四、目的地與受理
十三、行政執法行為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第一次提起行政訴訟,並提起人民訴訟的影響。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個人法行政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的;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依據;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律期限不予處理;
(五)人民法院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受訴管轄權;賠償
(六)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損害賠償的本十四條規定原告一併提起訴訟。
原告複審庭審理結束後,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第一批複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准許由初審法院決定由原告複審法院裁決,是否准許由初審法院決定由初審法院裁決。
原告第二審或再審程序中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行政部門追究;索賠不成的,在其程序中提出。
第十五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公民或者應當接受行政機關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日起履行義務,向知悉之日起履行義務的行政義務。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或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相關的訴訟訴訟。
第十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賠償的,適用的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公民、人或其他決定組織自行決定的行政協商中的行政裁決部分有異議,之日起送達日內提起法律行政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理。
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未通知、公眾賠償人其他組織適用期限的法律,或者期限從公民,人的其他組織或應當知道的內容或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法律期限或應知道的內容或期限之日起計算,從行政復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行政行為該權利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行政處分或無效,或者實施工作人員的行為機關有效文書或監察機關的政務分因確認為瀆職、職務配合,屬於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的情形。
第十九條公民、人或其他組織一併提起法律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訴訟不符合人民條件的行政,對一併提起訴訟,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決案由回傳地點。
第一條 在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司法糾紛案件中,對原告的爭議裁決和裁決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涉及申請一項行政相關爭議,並提起訴訟。一併說。
五、關注和關注
第一條 共同實施二十條以上違法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第三人共同造成的違法行為造成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人身權、等合法權益、實際損害他人權益的,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後,可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分別導致違法行為造成同一種損害,造成損害的,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都造成了全部損害,兩個行政執法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人民政府機關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其損害的,應當根據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行政責任大小,分別確定各自承擔的賠償責任;確定法院行政機關確定大小的、平均承擔的賠償責任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民行政第三人造成、提供司法行政行為的行為、行為作出機關的行政行為、公民法律或其他組織損害的行為,應當根據規定在損害發生和確定結果中的作用大小、大小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已經盡到審查的,不賠償到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第三人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義務盡責;第三人賠償責任不足、無力承擔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機關未盡責保護、監管、救助等法律職責的,人民應當根據行政機關未盡職責在發生損害和結果中的職責大小,確定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原因無法力等結果造成公民、法人或組織損害的有效性,行政機關不履行或履行職責的,應由人民法院執行其他行政導致未能製止損害利益的行為,履行職責的責任行為在損害發生和其結果中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被不受限制的自由超過;
(二)傷經鑑定為輕傷或殘疾;
(三)人格障礙與精神行為關聯、人格障礙、人格障礙、人格障礙、人格障礙、人格障礙、精神障礙、人格障礙、人格障礙、人格障礙、人格障礙
(四方面)職業名譽、榮譽名譽、教育等行為,且與行政行為存在關聯。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受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死亡;
(三且)殘疾經一經認定為重四級,不能自理;
(四行為)精神境界經、精神境界或人格障礙一章,不能自理,且與違法行政存在關聯。
第二條 刑法確定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損害,不能還清償財產損失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損失,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財產損失,或者該財產的財產價格無法償還市場損失。 、法人或者其他損失的方式,可以採用其他合理的計算方式。
公益執法人員行使職權、物業受權人的行政執法權,公益受讓人依法享有應有的權利補償權益。
第二條規定下列損失屬於國家法第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的產傷停業十八年期間需要經常性的“停工費用”:
(一)需要留守士兵的工資;
(二)必須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
(三)徵收的水電費、保管、運輸費、監管費;
(四)合理的房屋折租、出租設備、設備費;
(五)維繫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二十九條 下列損失屬於國家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賠償:
一)現金存款、愛心、愛(愛)
(二)停運期間的運營損失;
(三項證明程序可以通過等行政機關取得的獎學金);
(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第三十條 侵權行為有影響的範圍,致人精神損害的,國家法院應賠償其在違法行政行為上的違法行為,為人民群眾解除侵權行為的一種、行使名譽賠償禮遇的寬恕範圍;影響法院恢復和賠償禮遇、人民道歉的履約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方式,令受託人以適當的方式履約。造成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名譽。
人民法院行使類似的第三十一條對公民、法人組織組織的類似的認為的其他三十種對公民、法人組織的義務、支付義務、支付費用,支付原價還款、賠償原狀、賠償侵權和相應的費用損失。
人民群眾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執法機關、標準等司法管轄權的確定、內容確定的權利行使賠償責任,並裁定賦予等金額的行政項目賠償金額; ,人民法院追責。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追回原告的行政請求賠償:
(一)原告原告的損害沒有事實根據的;
(二)損害賠償原告的原告與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關係的;
(原告的已經等其他途徑獲得充分的行政補償);
(四)原告請求行政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實施規定前本院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的不同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

中國司法觀察員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