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於2016年頒布,並於1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5條。
關鍵點如下:
1,公共文化服務是指政府牽頭,社會資源參與,主要為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而提供的任何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或任何其他相關服務。
2,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所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館等。
3.政府應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類型,數量,規模和分佈,並發展以場所為基礎的服務,移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4,公益性文化實體應向公眾免費提供或提供折扣的藝術表演,展示和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閱讀服務和美術培訓等,並向公眾提供支持和幫助。進行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