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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6)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6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設立,社會力量參與,替代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公共文化服務適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遵循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式,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條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並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並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遵循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第九條根據人民政府的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人群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為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公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和佈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適當徵求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第十六條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適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必須重新確定建設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七條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適當的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對其自身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後拆除或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二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提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製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製度。
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提供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二十三條設立人民政府政府建立的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性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款建或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七條本身就是人民政府的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級,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公佈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完善的服務項目,豐富的服務內容,創造條件向公眾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並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國家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三十條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加強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網上網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適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費費用,,每月每月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提供培訓服務等賠償費用的,費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認的費用,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適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臨時停止開放的,適當及時公告。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建立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
國家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國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面向農村提供的圖書,報刊,電影等公共文化產品適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六條地方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連通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分開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婦女兒童集中的農村地區,配備必要的設施,採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公民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自主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足夠必要的指導,支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居民的需求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並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具備共同的特點和需要,組織參與人群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的職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條地方青年人民政府加強加強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學校開展適合在校學生特色的文化體育活動,促進德智體美教育。
第三十九條地方人民人民政府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豐富軍營文化體育活動,加強軍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條國家加強民族語言文字文化產品的供給,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製及其在民族地區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具有民族特色的人群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三條國家倡導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一項建立文化志願服務機制,組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文化志願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並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
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支出除以本級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大投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經濟發達地區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條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推廣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專門用於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一條地方人民群眾政府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職位,配備適當人員。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專家,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基層軍隊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第五十四條國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人才教育和培訓。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製度,加強績效考核,確保資金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
審計機關依據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其進行評估,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以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充或獎勵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已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適當及時公開公共文化服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正確主動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宣傳報導,並加強輿論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了本法規定,地方人數超過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發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督機關責任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有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任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
(二)擅自清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阻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遵循本法規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占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或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以下幾種情況,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次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百萬以下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
(二)對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三)費用未使用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了本法規定,損害了公民民事權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歧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軍隊公共文化服務的,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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