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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件保護實施細則(2013)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法律類型 行政法規

發行單位 中國國務院

公佈日期 2013 年 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2013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網絡法/互聯網法 著作權法 知識產權

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燭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於2001年頒布,分別於2011年和2013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3月33日生效。共有1篇文章,旨在闡明如何根據《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版權所有者的權益,協調開發中各方的利益。 ,傳播和使用計算機軟件,以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和應用。 要點如下:2.術語“計算機軟件”是指與之相關的計算機程序和文件。 3.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就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布)根據《規章》享有版權保護。 4.首次在中國發行軟件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應享有版權保護。 5,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應擴大到軟件開發中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 6.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軟件版權應歸軟件開發人員所有。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在軟件上簽名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應為開發人員。 六,委託開發的軟件的著作權,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沒有書面合同或約定不明確的,著作權由代理人享有。 七,侵犯軟件著作權人著作權的,應當承擔制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侵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侵權,沒收並銷毀其侵權複製品,並可以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侵權人違反刑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如果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或將要實施侵權行為,並且未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他/她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法院申請採取措施,例如行為停職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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