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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舉證的若干規定(20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證據 證據法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人民法院(SPC)於2019年XNUMX月發布了修訂後的《民事證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其中涵蓋了中國民事訴訟中的大多數證據規則。

在2001年制定了第一版《規則》之後,中國的《民事訴訟法》(CPL)已進行了三次修改,許多與證據相關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不斷湧現。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修訂並頒布了《規則》。

《規則》共有100條,其中只有11條來自2001年版,而其他89條則為修訂或新增條款。 因此,可以看出對規則進行了實質性的更改。

《規則》可以分為六個部分,即舉證責任,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存,證據出示和證據發現的期限,證據的審查,證據的確定以及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必新法官表示,前五個部分反映了民事訴訟從頭到尾的證據“動態過程”。[1]

1,舉證責任

A.基本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方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則應出示證據證明這一事實。 這是中國民事證據規則的最基本原則,即“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提出主張。” 但是在此基礎上,也有一些例外。

B.入學

當事方對自己提出要求的事實構成了自我承認,另一當事方無需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一事實。 (第3條)

C.不言而喻的事實

當事人不必為下列特定事實承擔舉證責任:(1)有效的仲裁裁決,法院判決和公證文件證明的事實; (二)自然法則和眾所周知的事實; (2)可以從法律或生活經驗中推論得出的事實。 (第3條)

D.域外證據

當事各方將其提交法院時,通常無需公證和證明域外證據。

但是,如果域外證據是書面證據,則必須由產生證據的國家的公證處公證; 如果域外證據與個人身份有關,則必須由產生該證據的國家的公證處公證,並由該國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證明。 (第10條)

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可以用作證據,但有關方面應提供原始副本。 電子數據的生產者所製作的與原始記錄相一致的副本,或直接從電子數據獲得的打印輸出,或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應視為原始電子數據。 (第十五條)

2.調查,收集和保存證據

A.請求法院調查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和取證。 (第20條)

B.司法專業

當事人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任命專家證人出具專家意見。 (第31條)

法院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需要法院專家鑑定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決定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司法專門知識。 (第30條)

C.提交文件證據的命令

有關當事方可以請求法院下令另一方出示文件證據。 (第45條)

法院可以根據文件證據在案件中的作用,決定是否要求另一方提供文件證據。 (第四十六條)

如果另一方拒絕控製書面證據,則法院應根據法律,習慣和案件事實確定這種主張的真實性。 (第45條)

如果控製書面證據的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書面證據,則法院可以確定另一方所主張的書面證據確實存在。 (第48條)

3,證據出示和證據發現的時限

A.證據提交的時限

提出證據的期限可以由當事各方協商並由法院批准。

法院也可以規定舉證的期限,其中,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5天,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天,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7天。案件不得超過10天; 二審的期限不得少於51天。 (第XNUMX條)

證據發現

法院可以組織當事各方在法庭上進行證據發現,並進一步確定兩當事方之間的主要有爭議的問題。 (第56、57條)

4,證據審查

A.原件介紹

有關方面在審查文件證據,實物證據或視聽材料時,應出示原件。 (第61條)

B.當事方聲明

當事人應當對案件事實作出真實,完整的陳述。 各方在作出聲明前,應在誓章上簽字並宣讀其內容。 當事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妨礙審判的,由法院予以處罰。 (第63、65條)

C.證人證詞

證人應在法庭上作證,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證人在作證前應在誓章上簽字並在法庭上宣讀誓章的內容。 (第68、71條)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妨礙證人出庭作證,或者有關方面作證後對證人進行報復的,法院應當處罰。 (第78條)

5,證據的確定

A.法官的裁決義務

法官應全面,客觀地確定證據,獨立評估證據的證明力,並披露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第85條)

B.單項證據的確定

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確定單個證據:

證據是否為正本,副本是否與正本一致;

b。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

c。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d。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e。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與有關當事方有利益關係。

C.單獨證據(未經證實的證據)

法官不能將以下單獨證據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

當事人的聲明;

b。沒有或有限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作的證詞與他們的年齡,智力或心理健康不相稱;

c。與有關當事方或其代理人有利益關係的證人的證詞;

d。視聽材料和電子數據存有疑問;

e。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副本和復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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