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舉證的若干規定》(以下規定,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於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規定明確規定,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下列證據,有關當事方僅以未經公證或認證的證據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經人民法院有約束力的判決確認的證據;
(二)仲裁機構給予的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所確認的證據;
(3)可以從官方或公共渠道獲得的公共出版物,專利文件等;
(四)其他可以證明真實性的證據。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編輯 CJ觀察員
1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舉證的若干規定》(以下規定,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於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規定明確規定,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下列證據,有關當事方僅以未經公證或認證的證據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經人民法院有約束力的判決確認的證據;
(二)仲裁機構給予的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所確認的證據;
(3)可以從官方或公共渠道獲得的公共出版物,專利文件等;
(四)其他可以證明真實性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