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 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舉證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將於18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規定規定,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外形成的下列證據,有關當事方僅以未經公證或認證的證據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經人民法院有約束力的判決確認的證據;
(二)仲裁機構給予的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所確認的證據;
(3)可以從官方或公共渠道獲得的公共出版物,專利文件等;
(四)其他可以證明真實性的證據。
提供者: Yanyan Chen陳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