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分別於2010年頒布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8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建立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老年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疾病,工傷,失業和分娩。(第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條)
3,社會保險費統一收取(第59條)
4,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除適用合併賬戶建立和核算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外,應根據社會保險的種類為其他各種社會保險基金創建單獨的賬戶,並應單獨核算。(第六十四條)
五,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第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