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於1994年頒布,並於2010年和2012年進行了修訂。最新的修訂於1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2條。
關鍵點如下:
1,任何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應當有權根據本法獲得國家賠償。
2.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3,要求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有償賠償的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負有賠償責任的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賠償申請人可以自負有賠償責任的機關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要賠償還是不賠償,在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賠償金應主要以損害賠償金的形式支付。 如果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則每天的補償金應根據上一年國家職工平均日薪來評估。
五,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在中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六,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母國未能保護或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該國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中國應遵循對等原則就上述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母國而言。